【中原汽车网2009年4月2日】刚刚得到的信息: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介绍,省公安厅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划定1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自4月1日起只警告不罚款。除警方明确列出的14种交通违法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没有危害的其他非严重交通违法,也可适用警告而非罚款记分的处罚。前提是,警方指出后能当场配合纠正。
拖拉机驶入城区道路的、市区内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从4月1日起,河南省公安交警将对15项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不再罚款,而是给予警告处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部局新修订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结合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河南省公安交警总队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对以下15项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当场配合纠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一、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在现场并自愿立即驶离,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拖拉机驶入城区道路的;
三、拖拉机驶入其他禁止通行道路、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实习期内未放置实习标志的;
五、机动车超速10%以下的(高速公路除外);
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七、市区内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外地机动车及驾驶人违反城区禁令标志指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
九、小型客运车辆超员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十、搬家公司的货运车辆在市区道路搬家时未按规定载人的。
十一、未放置、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执勤民警核查,已参加年度检验和购买交强险的;
十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能够及时送达现场的;
十三、驾驶新购买车辆一个月以内尚未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后即上路行驶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经指出后主动纠正的;
十五、执勤交警认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没有危害的其他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交警对15项轻微违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虽不给经济上处罚,但会将违法人警告信息登记在违法信息系统,并告知违法人,累计3次后再出现该类违法行为,将给予法律规定数额的上限处罚。(记者 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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